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是通过加强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及全体师生员工等校内活动人员的沟通协作,齐抓共管,解决学校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美化校园环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施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议事机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成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办全校综合治理工作;(二)组织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三)审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审定《温州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四)审议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决定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五)其他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拟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二)督办落实学校综合治理的工作决议,对违反学校综合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制纠正;(三)全面掌握全校综合治理工作信息,分析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综合治理的工作建议;(四)研究制定学校综合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各单位、部门签订《温州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开展综治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工作;(五)组织开展学校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巡查,参与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其他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是督促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确保学校管理相关要求在本单位、部门得到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部门综合治理第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具体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落实《温州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机制;(二)执行学校综合治理有关决定,制定本单位、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三)做好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遵纪爱校教育等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四)加强本单位外来人员管理,完善本单位雇请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其中,重大综合治理决策,提交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决策;重要的综合治理事项,通过召开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日常综合治理工作事项,由主管部门解决;涉及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由主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九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目标,学校与各单位、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签订《温州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每年举行一次,对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凡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文明单位。考评工作具体部署及考核标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责任人不重视综合治理工作,致使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奖励和惩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