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校园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有序地进行,维护校内公共场所的秩序,预防大型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校举行各类大型活动(如重要的外事活动、各类大型会议、接待、典礼、大型师生文体活动、重要比赛等)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组织分工、活动时间和地点、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场地容量、安全保卫要求及应急措施。校级活动安保方案须经相应分管校领导批准,各单位、部门活动安保方案须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并于活动前报保卫处备案。校级活动保卫处根据主办单位的安保方案安排安保,单位、部门活动原则上自行安保管理。
三、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场所人员容量,严格控制入场人数。应设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在出入口及主要通道上应设专人做好安全疏导工作。
四、活动期间,主办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报告学校保卫处处理,如遇火情,应果断采取扑救、疏散等应急措施。
五、对单位报送的安保方案,保卫处审查后认为需加以补充调整的,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研究解决,对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致使活动场所秩序混乱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