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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 作者:  来源:   浏览:;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17:3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及器材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公司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行由公司负责人负总责,逐级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综合办是公司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项目建设“三同时”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司综合办负责新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更新、新配消防设施、器材的,应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产品达到相关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标志、消防泵、喷淋灭火系统、气体保护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以及生产区、仓库及办公区等处的其它消防设施。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工艺操作、检维修人员须经过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培训,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结构、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帐及“三定”管理制度,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好用。

    第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帐宜包括以下内容:

    所在部门、设施(器材)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配备时间、更换(维修)时间、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移动式灭火器材管理。

    (1)日常管理

    1.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其配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及我公司生产厂产品具体要求执行。

    灭火器箱不允许被遮挡、拴系或上锁以及其它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

    2.移动式灭火器实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期

    移动式灭火器应由车间将其划分至各班组,由各班组落实具体的责任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保其齐全、完好、干净整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器材或器材箱应粘贴管理标签,标明器材名称、所在部位、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出厂日期或维修(更换)时间等信息。

    移动式灭火器定点放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工艺操作或施工,不得随意移动,用后要及时复位。

    (2)设置管理

    1.手提式灭火器设置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2.手提式灭火器悬挂设置时必须稳固,地面设置时灭火器要设置在平坦场地,不能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推车式灭火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固定。

    3.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4.灭火器设置时要求铭牌朝外,器头向上,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

    5.灭火器材不宜设置在潮湿、高温等环境及强腐蚀性场所,必须设置时,宜采取设置灭火器箱等防护措施。在室外设置的灭火器,也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

    (3)检查和维修管理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灭火器的维修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应严格按照下表进行维修。

    灭火器类型

    维修期限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当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4)灭火器的报废管理:

    1.当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2.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第十条 消火栓的管理。

    1.消防水为消防救援最有效的手段,因故如需停水须事先征得公司消防管理部门的同意。

    2.室内及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压、阻塞、迁移、拆除或占用,如必需变动时,须经公司综合办批准后办理。消火栓应统一编号,非事故状态下,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消防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室内消火栓内物品。

    3.消火栓位置必须明显,便于使用,室外消火栓大出水口应朝向道路,半径2米内不准种植树木,半径5米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周围通道不准堵塞。

    4.消火栓由消防主管部门每季度检查、试验一次,每半年润滑一次。入冬前,消火栓要排积水并进行保温处理,做好其防冻工作。

    5.室内消火栓参照灭火器的管理,进行“定人”管理,确保内部附件的齐全、完好。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设施、器材的完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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