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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
  • 作者:  来源:   浏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09:08


  • 温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校园交通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校园包括教学区、宿舍区。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校本部(含仁济学院)教职工、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车辆指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小型汽车、客车、货车、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公务车等)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

    第五条  校园交通管理是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由保卫处具体管理,各部门、学院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登记注册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机动车可进入学校所有校区,每位教职工仅限登记注册1辆机动车。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第七条  禁止农用车、出租车、摩托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内。消防车、救护车、警车、邮政车、紧急抢修工程车等特殊公务车辆,经由门岗执勤人员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行驶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根据交通安全标示行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较多时,应主动减速停车避让,确保来往行人及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九条  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禁止在消防登高面、楼栋出入口、道路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以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不得长期占用停车资源。

    第十条  一年度内,机动车在校园内违规行驶、违规停放3次,保卫处对车辆所有人给予提醒教育;经提醒教育后仍出现违规行为,保卫处将情况反馈给部门、学院,由部门、学院对车辆所有人进行批评教育;违规行驶、违规停放5次或出现校门闯岗、拒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将列入校园机动车管理黑名单,暂时不允许进入校园;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保卫处提请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以“控制总量、规范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逐年核销毕业生电动自行车,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增量。鼓励师生员工在校内步行,优先采用共享单车作为日常通行方式,原则上一、二年级学生所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见、实习学生需购置电动自行车的须经相关学院审核后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电动自行车入校申请。

    第十三条  所有校园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并在保卫处进行实名登记,车辆所有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到保卫处备案。未在保卫处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应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头盔安全行驶,不得违规载人、不得加装雨棚等。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车棚和路面停车线内,严禁停放在楼栋的安全出口、楼梯间、走廊及其他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的地方。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各类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等非车辆代步工具。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车辆所有人进行违规记次处理。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骑车载人(限载1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三)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雨棚。

    (四)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的划线区域停放。

    (五)在楼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登高面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

    (六)未在指定点充电,私自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插座)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八条  一年度内,电动自行车违规次数达3次的,保卫处将情况反馈部门、学院,由部门、学院对车辆所有人进行批评教育;违规次数达5次或进出校门闯岗、不服从管理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拒不执行的,由保卫处对车辆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参加校园交通志愿者专项服务,抵扣违规次数,志愿服务满2小时减扣1次,最高减扣3/年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负有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细则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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