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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作者:  来源:   浏览:;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16:42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建立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责任义务。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落实情况,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及增补,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指导及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五)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下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隐患排查,存在问题逐级上报,在部门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并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上报消防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督查;维修、改造校内建筑时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功能,并应根据装修改造建筑用途完善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应报保卫处。

    第九条 学生宿舍、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部门确认供电系统容量能满足需求并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后勤发展处对经营用房、出租房屋的防火安全进行监管。校内房屋进行出租时,应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改作它用,由物业部门安排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章 检查、教育与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做好消防安全巡查,学校每年进行全校消防安全大检查应不少于4次,所有检查都要填写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保卫处组织对新进教职工、入学新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疏散演练,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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