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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医科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作者:  来源:   浏览:;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16:38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行的归口管理,公安交管及保卫处是学校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保卫处具体负责制定校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凡在校园出入、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和在校园内驾车的人员和行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目标是在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下,确保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校内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交通意外及交通事故处置及时。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严禁占用校园车行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五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书面征询校保卫处的意见。

    第六条  大型活动需临时占用车道的单位,应在活动开展前向保卫处递交书面报告,说明交通防范措施。学校保卫处接报后,经现场勘察,提具最终交通安全预案后方予实施。学校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提出交通安全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章 机动车校园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一律凭“温州医科大学校园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八条  周边营运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严禁借道车辆校内通行,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做好登记手续,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九条 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条 下列车辆严禁在校园内行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的;三无燃油摩托车(无驾驶证、无号牌、无行驶证)、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改装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农用汽车、工程车(规定时间和线路);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电车、上级来校检查车进入校园,经门卫问明情况,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生活保障用车(超市,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等车辆按要求由所在经营单位统一报车辆有关材料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全校区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单位、部门开出物品放行证并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保卫处负责在各单位适当的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靠。严禁在校园大门口两侧、校园桥上停放车辆。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校园内十字路口停靠车辆。对违停车辆保卫处要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受理,进行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骑电动车、自行车者进出校门时,必须减速慢性。

     第二十条 骑电动车、自行车应在道路右侧靠边慢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连结成串并排行驶或追逐嬉闹;不得撒手骑车;转弯时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
      
    第二十一条 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损坏交通设施;横向通过道路时,应避让过往车辆;有斑马线的路段由斑马线通过;不并排在道路上行走,不在道路上嬉戏、踢球、溜冰、滑板及进行其它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移动、毁损交通标牌、交通路障。

    第六章 机动车通行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温州医科大学校园通行证》是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停放的唯一许可凭证,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并有权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办证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人事处提供的正式在编教职工名单为准);若行驶证为夫(妻)方姓名,持证方非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行证须放置在车前挡风玻璃醒目位置,以便门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不得涂改或挪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保卫处有权收回通行证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者,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者、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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